2024-04-03

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鼓勵境外基金機構長期在臺資產管理業務經營及促進人才培育

為鼓勵境外基金機構長期在臺經營資產管理業務及持續投入資源提升我國資產管理核心人力,金管會近期參酌投信投顧公會及業者意見,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下稱深耕計畫)及相關問答集,修正內容包括針對取得深耕計畫2年認可期間之業者,放寬提供其自由選擇優惠措施之彈性、新增投資研究團隊人數之評估指標,以及調整特定評估指標之衡量基準,提供更多境外基金機構參與深耕計畫之誘因。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對長期獲認可之業者提供自由選擇運用優惠措施之彈性:就適用認可期間為2年之業者,新增得分別就認可期間第1年及第2年提出欲適用之優惠措施,以鼓勵長期取得深耕計畫認可之業者,配合其營運目標及發展,提供其彈性運用優惠措施。

二、調整境外基金機構在臺設置據點管理資產規模衡量基準:比照鼓勵投信躍進計畫,於計算我國業者最近一年平均管理資產規模新增排除計算貨幣市場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調整其衡量基準之門檻,有利於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在臺據點發展多元化基金商品。

三、鼓勵境外基金機構持續人才培育:新增境外基金機構在台設立據點投資研究團隊人數增列為評估項目,以鼓勵境外基金機構投入資源培養我國資產管理核心人才之誘因。

四、調整優惠措施增加誘因:
(一)於「引進新類型境外基金」優惠措施釋例中增列多重資產型基金,鼓勵業者引進多元化產品。
(二)將原「加速審核境外基金」優惠措施修正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理第27條之2規定,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即引進新境外基金得採申報生效制)。
(三)放寬「每次送件基金檔數上限為3檔」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總代理人申請代理送件一次申請3檔基金時,從原先只限於同一家境外基金機構,放寬得包含適用該優惠措施之境外基金機構(1家以上)之基金。
依修正後深耕計畫,調整相關評估指標與優惠措施,預計可吸引更多境外基金機構長期參與深耕計畫、鼓勵其在臺據點發展多元化基金商品,以及增加資產管理核心人才之聘用,協助我國資產管理產業健全發展。未來金管會將持續檢視深耕計畫內容,以鼓勵並肯定努力貢獻我國資產管理市場之境外基金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