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人違規跟單 國泰投信遭禁募集新基金一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通過對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投信)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之裁罰處分案。
金管會經查發現國泰投信之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於任職期間有違反個人交易規定之情事,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且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顯已影響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正常執行。
金管會爰依缺失情節輕重依法對該投信公司及其人員分別核處行政處分如下:
一、裁罰時間:113年4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違反事實理由、處分結果:
(一)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9條第1款、第69條、第71條第1項、第103條第1款、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14條第5項準用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第19條之1。
(二)違反事實理由:國泰投信前國泰人壽全權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台股九)經理人吳○○於擔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所管理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復國泰投信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未能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且未能有效督導及查核經理人個人交易行為,業已影響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正常執行。
(三) 處分結果:
1、公司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國泰投信核處警告,並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2、人員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國泰投信解除前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吳○○之職務。
國泰投信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警告處分,相關業務將受下列限制:
一、最近1年不得申請(報)募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半年不得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三、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金管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其他事項:例如申請政府基金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將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