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1
金管會祭投信經理人兩措施上路
為健全資產管理業發展,維持市場交易秩序,持續精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基金(全委)經理人從事利益衝突交易之防範機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4條之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1、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之2條文草案,將於近期辦理法規預告,修正重點如下:
一、投信事業內部稽核主管除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外,其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考量內部稽核主管綜理投信事業之稽核業務,其督導稽核工作之良窳對稽核功能之有效發揮扮演重要角色,為強化投信事業稽核功能以有效發揮自律機制,爰參照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明定內部稽核主管除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外,其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未符合者,投信事業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之。
二、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之管理由自律規範提升至法令位階:現行有關投信事業資訊及通訊設備管理係規範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為強化投信事業基金(全委)經理人從事利益衝突交易之防範機制,提升至法令位階,明定投信事業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